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正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正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毀損棄壞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著 作權法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