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購車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154號
STEV,101,店補,154,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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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何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維間請求返還購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30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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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