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夏明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江佳蓉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10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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