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1年度,27號
CHEV,101,彰補,27,201204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玖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
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