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玫臻
訴訟代理人 柯勤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叁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