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1年度,161號
CHEV,101,彰小,161,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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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16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謝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 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西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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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