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1年度,119號
CHEV,101,彰小,119,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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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陳宜毅
被   告 梁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南投縣,業據被告具狀陳報在卷。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政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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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