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黃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5,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