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96號
TPDV,90,重訴,3196,200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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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宏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叁
     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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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