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1年度,67號
GSEV,101,岡小,67,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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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   告 黃瀞緰  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帳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黃瀞緰清償 債務之民事小額第一審事件,原告係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 (詳本院卷原告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具狀向本院提 起訴訟,惟被告係居住於「臺南市○○區○○街27巷25號」 ,有卷附之被告戶籍謄本可稽,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尚設有居 所於本院轄區,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 法院。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非合法。爰依職權,將本件 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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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