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87號原 告 宋天祥被 告 黃朝慶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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