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原 告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滿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806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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