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允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屏簡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73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