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六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豐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廣豐投資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肆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
捌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並需說明為何被告僅有一人,其支付命令中有
關「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卻記載「相對人(即被告)應『連帶』給付‧‧‧壹
億肆仟肆佰壹拾萬元‧‧‧」、「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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