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0年度,451號
PTEV,100,屏簡,451,201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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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5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新煌
訴訟代理人 宋義達
被   告 張信光
      林張勤招
      陸張見代
      陳張貞香
      張秀貞
兼訴訟代理 張信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3 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中關於:四、㈠第六行,「劉瑞祥之除戶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戶籍謄本」及四、㈢第五行,「而被告以此抗辯,拒絕被告之請求」之記載,應更正為「而被告以此抗辯,拒絕原告之請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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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