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林美香
訴訟代理人 林世忠
主 文
本件應由龍紹菊、黃誌瑩、黃昱憬、黃誌崇為被告黃龍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龍政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其配偶龍紹菊、子女黃誌瑩、黃昱憬、黃誌崇、黃鈴云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於被告黃龍政死亡時,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因黃龍政繼承人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又 繼承人黃鈴云業於101 年2 月20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拋棄繼承 ,此節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繼字第155 號卷查明 屬實,故本院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命黃龍政之繼承人龍紹菊 、黃誌瑩、黃昱憬、黃誌崇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