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51號
TPDV,90,重訴,3151,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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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賴炬光
        高振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
     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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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