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28號
TPDV,90,重訴,3128,200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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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林玲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廖蘇西
  姿、萬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廖俊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四)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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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