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354號
SLEV,101,士簡,354,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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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354號
原   告 王祖志
被   告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駿鋒
被   告 花上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及 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士林區及新北市三重區,而票據付款地 則在臺北市信義區,有支票影本2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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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