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1年度,216號
SLEM,101,士簡,216,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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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鳳朝
被   告 張三民
被   告 陳鶯英
被   告 周春錦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鳳朝張三民陳鶯英周春錦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參仟貳佰元、賭具麻將壹副、搬風骰子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 二行前段,「101 年1 月7 日」應更正為「101 年1 月12日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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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