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040號
TPDV,90,重訴,3040,200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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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陸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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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