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陸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