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04號
原 告 楊有老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淑慧
被 告 吳永松
吳永在
楊長林
上 一 人 楊勝益
訴訟代理人 楊勝旭
被 告 楊明焜
吳聰池
吳聰城
吳聰吉
1號
吳景徽
楊仁村
楊士賢
楊信峯
楊滄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十四及附表二編號十一有關「楊世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士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14及附表二編號11有 關「楊士賢」誤寫為「楊世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