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253號
CYEV,101,嘉簡,253,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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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劉泓志
陳瑞玉
陳義雄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被 告 雲林縣醫師公會

代 表 人 陳夢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醫師公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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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