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44號
原 告 王淑滿即新瑩美容名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翎瑄及黃雅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
請本院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389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046 元(即原
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