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送達代收人 吳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柒萬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陸萬
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甲○○、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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