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146號
CYEV,101,嘉簡,146,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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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鍾芊芊  住嘉義縣.
被   告 田之鈞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田之鈞為滿足偷窺之慾望,竟先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 ,於民國95年8月2日晚上8時25分許、95年9月9日中午12時 28分許、95年7月19日晚上9時45分許、95年7月18日晚上9時 15分許、96年2月2日晚上6時58分許、96年2月18日下午5時 10分許、96年9月4日晚上9時27分許,在被告經營之嘉義市 ○○路801之2號長田通訊行廁所內,無故架設針孔攝影機, 在上開地點,竊錄原告如廁、陰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供 己觀賞;另於96年9月8日上午4時5分許,在位於嘉義市○區 ○○○路590巷64號3樓2之承租房間內,以攝影機竊錄原告 洗澡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等身體隱私部位形像,供己觀賞, 被告侵權行為事實明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滿足私窺之慾 望,無故架設針孔攝影機,竊錄原告如廁、陰部及原告洗澡 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供己觀賞,甚至 可能出售謀利,致原告遭受極大之恐懼及痛苦,該痛苦記憶 將一生伴隨原告而無法抹滅,對生活、婚姻及工作發生極大 影響,必須接受心理治療,原告精神上承受重大痛苦,於警 察局看到被偷拍上廁所、陰部及洗澡等私密影片,拍得如此 清晰、真實,讓原告有被脫光衣服觀看之感覺,非常不自在 ,覺得很羞恥,腦海中時浮現被偷拍之畫面,難以入眠,一 早醒來,被偷拍之畫面再次浮現,久久揮之不去,外出至商 店等公共場所,不敢上廁所,上電腦網站,很害怕看到被偷



拍之畫面出現在電腦中,又怕朋友知道很丟臉,且自從發現 被偷拍後,感覺先生對原告態度變冷淡,非常沒安全感,常 要先生陪伴,先生多次要求原告自立,兩人因而時起爭執, 被告對原告造成椎心之痛,實非筆墨所能形容,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100年9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被告承認原告主張其偷拍之事實,惟其攝影機係裝在通訊行 之廁所,係連續錄影,故為一次之行為,只是切割成數個檔 案。至於拍攝原告沐浴之畫面是從窗戶用手機錄影,只有拍 一次,本件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之爭點:
(一)不爭執事項:
被告為滿足偷窺之慾望,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接續於 95年8月2日晚上8時25分許、95年9月9日中午12時28分許、 95年7月19日晚上9時45分許、95年7月18日晚上9時15分許、 96年2月2日晚上6時58分許、96年2月18日下午5時10分許、 96年9月4日晚上9時27分許,在被告經營之嘉義市○○路801 之2號之長田通訊行廁所內,架設針孔攝影機,在上開地點 ,竊錄原告如廁、陰部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供己觀賞;另 於96年9月8日上午4時5分許,在位於嘉義市○區○○○路 590巷64號3樓2之承租房間內,以攝影機竊錄原告洗澡未著 衣物之身體全裸等身體隱私部位形像,供己觀賞等情,(二)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之數額。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滿足私窺之慾望,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自 95年8月間某時起至96年9月間某時止,在其開設於嘉義市○ 區○○路801之2號之長田通訊行廁所內,未得原告之同意, 在上開廁所馬桶水箱下方裝設扣案之針孔攝影機,該針孔攝 影機連到廁所外面之監視器主機,且24小時不關機,並將針 孔攝影機電源接到廁所電燈開關,電燈開啟後自動錄影,在 上開時地竊錄原告之非公開如廁活動及私密處等身體隱私部 位影像,後使用扣案USB傳輸線及隨身硬碟將錄影影像上傳 該硬碟內,再使用扣案電腦操作剪輯,所得影片供己觀賞。 另被告於96年9月8日上午4時5分許,在原告位於嘉義市○區 ○○○路590巷64號3樓2之承租房間內,以攝影機竊錄原告 洗澡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等身體隱私部位形像,供己觀賞, 致原告身體隱私權遭受侵害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



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針對原告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經本院調閱上開刑 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在未得原告同意下,無故竊 錄原告如廁、陰部及洗澡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等身體隱私部 位形像,供己觀賞,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故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此所受之 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
(三)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擔任音樂教室老師,教授鋼琴, 且為托兒所教師,月收入為4至5萬元,目前名下尚無財產, 此有學士學位證書、工作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等件為證。而 被告國中畢業,99年度所得(含股利、利息、財產交易及其 他所得)共96,777元,有房屋、土地、汽車、投資等共16筆 ,財產總額1,602,481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至26頁 )。本院爰審酌上情及被告在未得原告同意下,無故竊錄原 告如廁、陰部及洗澡未著衣物之身體全裸之隱私部位影像, 供己觀賞,侵害原告隱私,致原告遭受精神打擊而倍感痛苦 ,再考量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被告加害程度 及原告所受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3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有所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萬元,及自100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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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