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1年度,4號
CYEV,101,嘉小,4,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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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吳祐吉
被   告 鄭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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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