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1年度,116號
CYEV,101,嘉小,116,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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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116號
原   告 方秋華
被   告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有文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 月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上開庭期日陳報原告目前已支付與被告之分期款金額總計若干(請提出繳款或請款資料),被告並應提出原告於100年7月28日撥打電話至被告公司協商產品爭議之雙方通話錄音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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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