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龍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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