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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