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40號原 告 游玉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