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1年度,36號
NTEV,101,投小,36,201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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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楊政益
訴訟代理人 楊政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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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