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1年度,120號
NTEV,101,投小,120,2012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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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蘇室
被   告 陳湘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街102巷3弄13之4 號,有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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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