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0年度,391號
NTEV,100,投簡,391,201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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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黃乙仙
      莊金貴
      莊玄妙
      莊柳棠
      莊芯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創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06,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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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