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1年度,93號
PDEV,101,斗簡,93,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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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93號
原   告 黃柔涵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主營業所在台北市中山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 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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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