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59號
KSDV,106,司促,11559,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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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9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債 務 人 蘇順義即立迪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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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