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968號
TPDV,90,重訴,2968,200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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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九六八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瑞進
  送達代收人 賴永郎
  被   告 凱宇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 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聲 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以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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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宇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