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1年度,51號
NHEV,101,湖聲,51,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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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51號

法定代理人 賈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亨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曾向其法定代理人陳信亨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
含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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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