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8號
被 告 周敏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緝字第66號),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簡易判決(101
年度湖簡字第10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法官欄關於法官姓名俞慧均之應更正為俞慧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姓名記載誤載為俞慧均,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本庭(台北市內湖區○○○路○段9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