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9號
原 告 陳麗媖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寶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張秀霞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票據原本及退票理由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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