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被 告 張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餘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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