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98號
SJEV,101,重簡,98,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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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8號
原 告 李清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騏瑋即捷皇企業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2,540 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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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