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林許美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彥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500元
,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