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477號
SJEV,101,重小,477,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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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47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被   告 馬金台
      劉念東
      王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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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