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462號
SJEV,101,重小,462,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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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4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娟娟
被   告 黃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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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