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142號
SJEV,100,重簡,1142,201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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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黃加祥
被   告 陳劉成妹
被   告 陳貴龍
      陳貴麟
      陳碧屏
      陳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23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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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