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羿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海清間因請求終止契約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承攬工
程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5,900,000 元,是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核定為5,9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