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其政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斌弘間返還雞血石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系爭62顆雞血石之價格(可略估),以茲本院核定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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