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雞血石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1年度,12號
FSEV,101,司鳳補,12,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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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其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斌弘間返還雞血石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正系爭62顆雞血石之價格(可略估),以茲本院核定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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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