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415號
KSBA,100,訴,415,201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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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
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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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