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代 表 人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蘇新益
蘇劉綉珠
王乃晟
王天泉
戴金城
劉智榮(原名劉智生)
張簡邱寶月
牛建忠
涂文峯
涂洋平
李瑛竣(原名李英俊)
史顏清金
林政武
林天寶
黃明展
黃麗琴
蘇振豐
林正中
林平山
陳有志
戴偉峰
戴銓木
徐世明
侯雨欽
侯莊月霞
董啟光
王景升(原名楊如淼)
楊臣恕
謝杰龍
李玉梅(原名謝李玉梅)
黃仁助
曾綉雯(原名曾秀蘭)
張宗哲
張榮麟
朱德旗
任孝堂
任連秀杏
連俊欽
林水清
林照欽
林敏正
汪尚諭
汪國禎
郭峯杉
郭臣源
李世賢(原名李世慶)
李安郎
陳證琦
陳雷展
林炳宏
林家郁
林澤章
唐大為
江語菁(原名江雪芬)
陳進勝
吳正洲
周宇雄
李海蓮
陳登裕
陳富義
林楠笙(原名林伊星)
林王秀敏
蔡興漢
王台蓉
洪博仁
洪明祥
王治杰(原名王治家)
王林桂華
張龍吉
張松賢
陳宏進
吳麗鳳
林水源
林春庭
蔡宗谷
葉彥麟
張晃銘
張維真
劉興樺
劉榮壽
林昆佑
黃清吉
劉振豪
羅世芳
范志威
嚴志強
薛佩凌
薛佩星
許發誠(原名聞發誠)
黃沐仁
廖威超
廖元邦
林俊男
林高昇
陳文華
陳大杰
巴建政
巴明瑞
顏坤泰
林進興
謝金葉
謝玉盆
謝坤鐘
周玉滿
周坤彬
林志軍
林清吉
盧韋霖
陳菊燕
王智廸
李木蘭
彭志偉
彭京生
鍾易倫
鍾蕭瑞櫻
李士華
李佩琨
王振華
黃明傑
黃榮德
蔣自強
石美花
李承恩(原名李佳勲)
李文豪
楊曜誠(原名楊志程)
楊雅萍
陳憲廷
陳鴻鈞
蔡為立
蔡熙
錢韋臣
錢尊郎
黃俊哲
黃榮才
吳冠鋆
吳建都
林志堅
林伸昭
戴銘貴
胡美妍
何宗杰
何嘉雄
徐志宏
徐土泉
林漢麟
呂光要
呂清滿
岳凱鴻
賴培峯
勵芳隆
呂文忠
呂佳鴻(原名呂松榮)
陳建評
陳光輝
張宜傑
張嘉晉(原名張欽文)
梁開旺
李鴻文
巴春香
吳庠志(原名吳鎮家)
吳泓毅(原名吳仁傑)
尚育平
張家偉(原名張明偉)
龔明珠(原名張龔明心)
黃建勳(原名黃旺順)
彭及祺
侯廸欽
鄭瑞宏
鄭錦宗
薛錦瑞
李光宇
李俊寶
鄭淵文
黃聰輝
呂仲仕(原名呂秉全)
呂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原告代表人原為張延廷,於本件訴訟審理中變更為李國祥, 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緣如附表1學生欄所示之人均為原告學校學生,嗣分別因違 反校規、成績不及格、無意願就讀、自願退學等原因遭原告 開除學籍或核定退學,而附表1家長欄所示之人,除編號98 組之薛錦瑞外,分別為其家長,渠等除編號2、3、4、7、28 、30、100組之家長外,均分別書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 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保證書或公證書等文件。原告乃依行 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於民 國88年修正名稱為「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 費用辦法」,嗣於93年修正名稱為「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
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下稱軍事學校賠償辦法 )規定,以其中學生蘇新益、王乃晟、戴金城、劉智榮(原 名劉智生)、牛建忠、涂文峯、李瑛竣(原名李英俊)、林 政武、黃明展、蘇振豐、林正中、陳有志、戴偉峯、徐世明 、侯雨欽、董啟光、王景升(原名楊如淼)、謝杰龍、黃仁 助、張宗哲、朱德旗、任孝堂、連俊欽、林照欽、汪尚諭、 郭峯杉、李世賢(原名李世慶)、陳證琦、林炳宏、林家郁 、唐大為、吳正洲、周宇雄、陳登裕、林楠笙(原名林伊星 )、蔡興漢、洪博仁、王治杰(原名王治家)、張龍吉、陳 宏進、林水源、蔡宗谷、葉彥麟、張晃銘、劉興樺、林昆佑 、劉振豪、范志威、薛佩凌、許發誠(原名聞發誠)、黃沐 仁、廖威超、林俊男、陳文華、巴建政、顏坤泰、林志軍、 盧韋霖、王智廸、彭志偉、鍾易倫、李士華、黃明傑、蔣自 強、李承恩(原名李佳勲)、楊曜誠(原名楊志程)、陳憲 廷、蔡為立、錢韋臣、黃俊哲、吳冠鋆、林志堅、戴銘貴、 何宗杰、徐志宏、林漢麟、呂光要、岳凱鴻、呂文忠、陳建 評、張宜傑、梁開旺、李鴻文、吳庠志(原名吳鎮家)、吳 泓毅(原名吳仁傑)、尚育平、張家偉(原名張明偉)、黃 建勳(原名黃旺順)、侯廸欽、鄭瑞宏、李光宇、鄭淵文、 呂仲仕(原名呂秉全)(下稱被告學生);學生家長蘇劉綉 珠、王天泉、張簡邱寶月、涂洋平、林天寶、黃麗琴、林平 山、陳金樹、戴銓木、侯莊月霞、于丹麗、楊臣恕、李玉梅 (原名謝李玉梅)、曾綉雯(原名曾秀蘭)、張榮麟、任連 秀杏、林水清、林敏正、汪國禎、郭臣源、李安郎、陳雷展 、林世傑、林澤章、江語菁(原名江雪芬)、陳進勝、李海 蓮、陳富義、林王秀敏、王台蓉、洪明祥、王林桂華、張松 賢、吳麗鳳、林春庭、張維真、劉榮壽、黃清吉、羅世芳、 嚴志強、薛佩星、廖元邦、林高昇、陳大杰、巴明瑞、林進 興、林清吉、陳菊燕、李木蘭、彭京生、鍾蕭瑞櫻、李佩琨 、王振華、黃榮德、石美花、李文豪、楊雅萍、陳鴻鈞、蔡 熙、錢尊郎、黃榮才、吳建都、林伸昭、胡美妍、何嘉雄、 徐土泉、呂清滿、賴培峯、呂佳鴻(原名呂松榮)、陳光輝 、張嘉晉(原名張欽文)、巴春香、吳國楨、龔明珠(原名 張龔明心)、彭及祺、侯正忠、鄭錦宗、薛錦瑞、李俊寶、 黃聰輝、呂坤榮(陳金樹、于丹麗、林世傑、吳國楨、侯正 忠部分,本院另裁定移轉管轄;下稱被告家長),及學生史 聖宏(已歿)與家長史澤銘(已歿)之繼承人史顏清金、學 生謝坤華(已歿)與家長謝長生(已歿)之繼承人謝坤銘、 謝金葉、謝玉盆、謝玉珍、謝坤鐘、謝坤林、周玉滿、周坤 彬(謝坤銘、謝玉珍、謝坤林部分,本院另裁定移轉管轄)
、學生勵嘉豪(已歿)與家長邱恩樁(已歿)之繼承人勵芳 隆(下稱被告繼承人),請求渠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項費用 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因被告迄未繳納,原告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本件返還公費事件,被告學生原就讀原告學校,後因違反 學校相關規定而遭原告予以退學、開除學籍或是因意志不 堅、申請自願退學,而依行為當時之軍事學校賠償辦法規 定及兩造之契約,被告學生各應分別賠償原告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是本件被告學生與原告間之返還公費事件,訴 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 原因,且被告學生之住居所地均在鈞院管轄之區域內,依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 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意旨,爰一併起訴,以維裁 判之一致性與訴訟經濟。
(二)按軍事學校賠償辦法,乃國防部為規範各軍事學校學生在 學期間享受公費待遇應遵守之權利義務關係所頒定之辦法 ,且為各軍事學校學生入學時與學校相互約定之契約內容 ,是學生因故遭學校開除或退學,自應依該賠償辦法第2 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履行其義 務,則有關被告學生之退學原因及應賠償之金額,茲說明 如下:
1、被告蘇新益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81年班,因自願退學, 於81年9月1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項費用計新台幣 (下同)319,406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蘇劉綉珠為蘇 新益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據及保證書, 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 任。
2、被告王乃晟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82年班,因品行不良, 經核定開除學籍,於82年1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248,013元,惟僅清償12,013元,尚餘236,000 元仍未清償。被告王天泉為王乃晟之家長(父),亦為賠 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3、被告戴金城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83年班,因成績不及格 ,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1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 項費用103,860元,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林華美為戴金 城之家長,亦為賠償義務人,惟因業已死亡,故僅以戴金 城為被告。
4、被告劉智榮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83年班,因自願退學, 於82年3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項費用119,597
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張簡邱寶月為劉智榮之家長(監 護人),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 負賠償責任。
5、被告牛建忠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83年班,因自願退學, 於82年5月21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項費用294,377 元整元,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牛順清為牛建忠之家長, 並簽立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惟因業已 死亡,故僅以牛建忠為被告。
6、被告涂文峯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8期,因違犯校規 ,經核定開除學籍,於81年9月2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35,303元,惟僅清償36,303元,尚餘99,000 元仍未清償。被告涂洋平為涂文峯之家長(父),並簽立 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 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7、被告李瑛竣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7期,因自願退學 ,於81年9月9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項費用174,46 9元,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李中福為李瑛竣之家長,亦 為賠償義務人,惟因業已死亡,故僅以李瑛竣為被告。 8、訴外人史聖宏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7期,因成績不 及格,經核定退學,於81年10月2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 間之各項費用170,802元,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史澤銘 為史聖宏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 為賠償義務人。惟史聖宏及史澤銘均已死亡,故以史聖宏 之母史顏清金為被告。
9、被告林政武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7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1年10月2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70,802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林天寶為林 政武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賠 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10、被告黃明展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退學,於81年10月7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49,416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黃麗琴為黃明展 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賠償義 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11、被告蘇振豐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退學,於81年10月15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342,250元,惟僅清償9,540元,尚餘332,710元 仍未清償。訴外人蘇肇榮為蘇振豐之家長,並簽立賠償在 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 惟因業已死亡,故僅以蘇振豐為被告。
12、被告林正中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5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退學,於81年10月28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348,032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林平山為林正 中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家長同意 書、保證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13、被告陳有志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5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退學,於81年10月29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348,840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陳金樹為陳有 志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賠償 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14、被告戴偉峰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開除學籍,於81年11月28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 間之各項費用70,529元,惟僅清償5,882元,尚餘64,647 元仍未清償。被告戴銓木為戴偉峰之家長(父),並簽立 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 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15、被告徐世明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8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1年12月15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74,590元,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徐武興為 徐世明之家長,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 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惟因業已死亡,故僅以徐世 明為被告。
16、被告侯雨欽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開除學籍,於81年1月2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 間之各項費用105,521元,惟僅清償5,500元,尚餘100,02 1元仍未清償。被告侯莊月霞為侯雨欽之家長(母),並 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 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17、被告董啟光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于丹麗為董 啟光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18、被告王景升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260,51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楊臣恕為王 景升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19、被告謝杰龍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李玉梅為謝 杰龍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20、被告黃仁助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曾綉雯為黃 仁助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21、被告張宗哲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張榮麟為張 宗哲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22、被告朱德旗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迄今仍未清償。 23、被告任孝堂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任連秀杏為 任孝堂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 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24、被告連俊欽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2月24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19,787元,惟僅清償15,287元,尚餘104,500 元仍未清償。被告林水清為連俊欽之家長(繼父),並簽 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 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25、(被告馮忠孝於起訴後之100年12月8日死亡,由本院另行 審結)。
26、被告林照欽就讀原告學校技勤士官班2期,因成績不及格 ,經核定退學,於82年4月2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93,86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林敏正為林照欽 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賠償義 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27、被告汪尚諭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7期,因違犯校規 ,經核定開除學籍,於82年4月2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 間之各項費用294,757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汪國禎為 汪尚諭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 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28、被告郭峯杉於82年5月11日就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 因不願意就讀,經核定退學,於82年6月28日生效,應賠 償在校期間之各項費用5,202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郭 臣源為郭峯杉之家長(父),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 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29、被告李世賢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退學,於82年6月3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5,721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李安郎為李世賢 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亦為賠償義 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30、被告陳證琦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因不願意就 讀,經核定退學,於82年6月3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5,721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陳雷展為陳證 琦之家長(父),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 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31、被告林炳宏就讀原告學校技勤常備士官班98期,因意志不 堅,經核定退學,於84年7月8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 各項費用173,419元,惟僅清償159,419元,尚餘14,000元 仍未清償。被告林世傑為林炳宏之家長,並簽立賠償在校 費用欠據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 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32、被告林家郁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92,185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林澤章為林 家郁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33、被告唐大為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92,185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江語菁為唐 大為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34、訴外人陳明昌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 及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
間之各項費用192,185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陳進勝為 陳明昌之家長,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 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因陳明昌已死亡,故僅以陳 進勝為被告。
35、被告吳正洲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92,185元,迄今仍未清償。訴外人吳延齡為 吳正洲之家長,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 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惟因業已死亡,故僅以吳正 洲為被告。
36、被告周宇雄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92,185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李海蓮為周 宇雄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 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應同負賠償責任。
37、被告陳登裕就讀本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格, 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之各 項費用192,185元,惟僅清償16,185元,尚餘176,000元仍 未清償。被告陳富義為陳登裕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 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務人 ,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38、被告林楠笙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92,185元,惟僅清償24,185元,尚餘168,000 元仍未清償。被告林王秀敏為林楠笙之家長(母),並簽 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 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39、被告蔡興漢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成績不及 格,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1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192,185元,惟僅清償42,000元,尚餘150,185 元仍未清償。被告王台蓉為蔡興漢之家長(母),並簽立 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義 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40、被告洪博仁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09期,因意志不堅 ,經核定開除學籍,於82年8月18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 間之各項費用195,725元,惟僅清償3,000元,尚餘192,72 5元仍未清償。被告洪明祥為洪博仁之家長(父),並簽 立賠償在校費用欠款單及分期清償賠款申請書,亦為賠償 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償責任。
41、被告王治杰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因不願意就 讀,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20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20,730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王林桂華為王 治杰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保證書及家長同 意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 賠償責任。
42、被告張龍吉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因不願意就 讀,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26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24,399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張松賢為張龍 吉之家長(父),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保證書及家長同意 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 償責任。
43、被告陳宏進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因不願意就 讀,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26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 之各項費用24,399元,迄今仍未清償。被告吳麗鳳為陳宏 進之家長(母),並簽立賠償在校費用保證書及家長同意 書,亦為賠償義務人,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應同負賠 償責任。
44、被告林水源就讀原告學校常備士官班111期,因不願意就 讀,經核定退學,於82年8月26日生效,應賠償在校期間